什么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同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因后悔或者很难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达成,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建议,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假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和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将来,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因为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致使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状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状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建议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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