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小张借用小李的汽车,在行驶过程与小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王受伤及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查明:小张拥有驾驶上述汽车的驾驶资格,小李的汽车系非营运汽车,平时作为代步工具用。经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王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汽车被交警部门暂扣,2023年2月22日汽车被放行,汽车被送往修理厂修理。2023年3月17日汽车修理完毕,小李支出修理费17011元。在此期间,因汽车没办法用,小李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共支出交通费255.56元。
原告小李诉称:依据事故认定书,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应承担其汽车修理成本及汽车修理期间没办法用而导致的交通费。
被告小张辩称:车是我借的,也确实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原告的汽车投保有交强险和车损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拥有驾驶资格,也没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事故是意料之外发生,我不应该赔偿。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修理费及交通费?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张借用小李汽车用,小张拥有驾驶该型车的资格。小张在借用过程中导致汽车损毁,致使小李为此支出修理费17011元,小李对此并无过错,该损失小张应负赔偿责任。小李在汽车没办法用期间支出的打车成本,是小李汽车没办法用期间的合理损失。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张赔偿原告小李汽车修理费及交通费。